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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安全设备,胆大妄为!

发布日期:2026-05-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浏览:4407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冰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冰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关闭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主机1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冰厂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冰厂罚款1万元。

专家评

从安全层面看,报警、监测、联锁切断等安全设备一旦被关闭,有毒气体泄漏、爆炸、机械伤害等事故将无法被预警和遏制,将人员、设备和生产系统置于巨大的未知风险中,极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冰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关闭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主机1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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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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