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鞋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丁二烯橡胶等货物,占用安全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丁二烯橡胶等货物搬离安全出口,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罚款75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鞋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丁二烯橡胶等货物,占用安全通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林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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